近日,省教育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即日起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稿》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遵循法治原則,程序正當、措施適當,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審慎、公平、公正作出決定,不得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
《征求意見稿》對懲戒措施的輕重程度進行了劃分,包括輕微教育、較重教育、嚴重教育等三類。
其中,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教師可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作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安排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小學高年級(五至六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程序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實施較重、嚴重懲戒或紀律處分前,學校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學生及家長如對懲戒或處分不服,可以在之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起申訴。學生或家長不服申訴處理決定的,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學生或家長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同時,教師若因正當實施教育懲戒遭受不實舉報或人身侵害,學校及教育部門應當及時澄清、保護,必要時報案追究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家長應當尊重學校、教師的教育權利,理解、支持和配合學校、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如有異議應通過合法渠道解決爭議。學校應當建立幫扶機制,對受懲戒學生及時予以關愛與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外籍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參照適用同一細則。
個人或單位如有修改意見,可于9月19日前通過郵箱或郵寄信函的方式向省教育廳反饋,反饋時需注明單位名稱(個人注明姓名)和聯系電話。郵箱地址為hnsdsf412@163.com,郵寄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國興大道海南省政府辦公大樓四樓海南省教育廳412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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